近日,江苏省财政厅发文,公布了关于江苏省2023-2025年度(第一批)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南京工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名列其中。我校教育发展基金会已连续多年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捐赠税前扣除政策是对企业和社会个人进行公益慈善捐赠实行的一项税收优惠政策,旨在通过支持和鼓励企业和个人开展公益慈善活动,弘扬慈善文化,扶持慈善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规定,纳税人在2023年至2025年期间,通过我校教育发展基金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公益捐赠支出,依据所开具的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可依法享受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捐赠税前扣除政策。
法律法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 12% 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 12% 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抵税”金额如何计算
某企业,年度利润总额1000万元,企业所得税率25%:
1.如该企业当年未发生公益性支出,则应正常缴税:应纳税额=1000*25%=250万元
2.如向基金会捐赠不高于120万元(该企业年度利润的12%):应纳税额=(1000-实际捐赠)*25%
3.如该企业向基金会捐赠大于120万元,企业可以在结转以后三年内,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享受税前扣除的优惠。
图文:南京工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审核:凌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