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工业大学校友会章程
(于2023年5月13日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南京工业大学校友会”。英文译名:Nanjing Tech University Alumni Association,英文缩写:Nanjing Tech AA。
第二条 本会是由南京工业大学校友自愿组成的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继承和发扬母校优良传统与校风,加强母校与海内外校友之间的联系,服务广大校友,促进校友与母校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等方面的交流与协作,共同为繁荣南京工业大学、发展祖国高等教育事业以及振兴中华贡献力量。
本会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强化党组织的政治功能,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江苏省民政厅。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江苏省教育厅。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定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七条 本会住所是江苏省南京市江北新区浦珠南路30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加强海内外校友之间的联系与沟通;开展校友之间的教育、科技、学术和文化等方面的协作及工作经验的交流;
(二)发挥海内外校友的智力优势和广泛影响,协助母校筹集办学资金,为祖国的现代化建设和母校的发展贡献力量;
(三)弘扬母校优良传统与学风,鼓励校友在学术、事业上为祖国建设不断取得成就,并以此激励在校学生的成长;
(四)促进海内外校友协助母校在教学、科研、学术文化交流等方面的建设与发展;
(五)协助母校收集、整理校史资料,征集校友回忆录,开发校史资源,促进校园文化和优良校风建设,编辑出版《南京工业大学校友通讯》;
(六)通过多种形式联络校友,疏通和拓展信息渠道,为广大校友的事业发展提供服务,了解毕业生的工作情况,收集校友对母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七)协助学校接待校友返校,组织开展有利于国家、有益于社会、有助于母校和校友的相关联谊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会的会员为个人会员。
第十条 本会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南京工业大学校友;
(二)承认本会的章程;
(三)自愿加入本会。
第十一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为南京工业大学校友:南京工业大学各个时期(包括南京化工学院、南京化工大学、同济高级职业学校、南京建筑工程学校、南京建筑工程学院和南京工业大学)的(一)各种学历层次的毕业生、肄业生、进修生、成人教育、留学生等以及其他形式学习的学生;(二)曾在学校任教、任职者,包括名誉教授、访问学者及其他兼职人员;(三)对学校的建设和发展做出过突出贡献,由学校授予校友称号者。
第十二条 入会程序:
(一)凡具备本会会员条件的南京工业大学校友,经与本会或当地校友组织取得联系,递交入会申请书;
(二)通过身份核实;
(三)经本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十三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会员的权利:
1.本会的推举权、被推举权和表决权;
2.参与本会活动,优先获得本会服务及对本会提出批评和建议;
3.对母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4.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会员的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2.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维护本会及母校的声誉;
3.关心本会工作,关心和支持母校的发展;
4.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联络校友,参加并支持校友会的活动;
5.积极为本会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并为《南京工业大学校友通讯》投稿;
6.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对违背本会宗旨或有碍本会声誉的会员,经理事会通过,取消或暂停其会员资格。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七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负责人、监事产生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七)决定名称变更、终止等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江苏省教育厅审查并经江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延期换届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50%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监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等额选举不低于1/2;差额选举不低于1/3;
(三)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代表的1/3。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四)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五)决定副秘书长和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六)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选举和罢免秘书长、副会长、会长;
(八)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一致。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选举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等额选举不低于2/3,差额选举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第二十六条 本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 经会长或者50%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八条 本会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经会长授权,理事会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可由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理事会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一条 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三)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决定;
(四)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五)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六)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七)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
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经江苏省教育厅审查同意后报江苏省民政厅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三十三条 本会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五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民政厅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于: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会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江苏省教育厅和江苏省民政厅报告。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会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江苏省教育厅和江苏省民政厅。
第四十三条 本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江苏省民政厅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江苏省民政厅预审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江苏省教育厅和江苏省民政厅核准。江苏省民政厅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务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未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江苏省教育厅和江苏省民政厅审查同意。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经江苏省教育厅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 本会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江苏省民政厅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江苏省教育厅和江苏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2023年5月13日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江苏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